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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A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6民初1565号 原告:郑某。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 原告郑某与被告A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