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关于某某申请执行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执异9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政。
被申请人: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
法定代表人:丁佩民。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追加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灵军
审 判 员  李金波
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