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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缙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缙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2民初2125号
原告: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39号1幢17A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0839507W。
法定代表人:王晨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陈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年,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缙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华西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2675304530XU。
法定代表人:李祖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理洪,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缙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6元,减半收取6138元,由原告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旭贞
人民陪审员  周云光
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薇烨
代书 记员  叶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