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45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梅,上海申浩(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浩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北郊小梅口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577745664A。
法定代表人:谭岳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福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莎,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39号1幢17A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083
9507W。
法定代表人:**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玲,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浙江浩恒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浩恒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浩恒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浩恒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晓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