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10268号
原告:***,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39号1幢17A02室。
法定代表人:丁佩民。
原告***诉被告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凤无异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
书记员 金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