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桂忠钻采配件经销处诉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二地质队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402民初787号
原告景县桂忠钻采配件经销处,住所地景县孙镇南街,经营者***。
被告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长治市南街寺巷**,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二地质队,住所地长治市南街寺巷**,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桂忠钻采配件经销处诉被告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二地质队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协商一致已达成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桂忠钻采配件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2元,减半收取3821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