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山西阳城皇城相府集团史山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地址:长治市南街寺巷*号。法定代表人:贺某,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畅某1,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阳城皇城相府集团史山煤业有限公司。地址:阳城县北留镇史山村。法定代表人:畅某2,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某、王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阳城皇城相府集团史山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