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411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长治市南街寺巷2号,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南村,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1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款5589832.63元,诉讼费53121元,执行费55349元,以上共计5698302.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南村村民委员会暂存于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账户的存款、收入5698302.6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