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2民初1334号
原告:山西座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33051061XE。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小东河225号华鑫一小区2幢1单元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61134R。
住所地:长治市南街寺巷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座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座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座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座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山西座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