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1民初7983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