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2民初651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倪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计743.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