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5民终4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豫0505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豫0505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06元,减半收取2200.03元,由安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