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0067号之二
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655、657、659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德路395号1幢3楼318室。
被告: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道锡协路20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