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0072号之二
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655、657、6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靖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德路395号1幢3楼318室。
被告:广东银桐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近良居委会南国东路2号卓越大厦606-607**。
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银桐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广东银桐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