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辖终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锡协路208-1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雅琴,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655、657、659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周庆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德路395号1幢3楼318室。
上诉人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100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据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林
审 判 员 侯晓燕
审 判 员 赵 鹃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林 通
书 记 员 林 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