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300号之一
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95弄2号4幢4136室-4。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村603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200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08.30元,合计1,433.30元,由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