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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300号之一 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95弄2号4幢4136室-4。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村603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200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08.30元,合计1,433.30元,由原告上***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