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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2132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重庆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