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2民初424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建川兴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761080508。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建川兴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正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