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民初9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元,泸州市江阳区茜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利全,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建川兴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黄利全、四川建川兴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正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