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兴阳建川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泸州市江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502行初52号
原告:***,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代理人:谢伟,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江阳区政务中心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4014510015205。
法定代表人:朱莹。
第三人:四川建川兴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761080508。
法定代表人:黎大春。
本院在审理***诉泸州市江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四川建川兴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不履行特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市江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宗艳
审 判 员 吴晓明
审 判 员 刘利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