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宝隆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常州市宝隆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5064号
原告:常州市宝隆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区龙庆路5号。
法定代表人:林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群,该公司职员。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局前街2号。
负责人:李海燕,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宝隆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宝隆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宝隆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宝隆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2160.5元,由常州市宝隆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查熙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