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02民初109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磁湖园林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石市园林局,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3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营,均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石市磁湖园林市政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园林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6年11月20日晚19时45分左右,原告妻子***应朋友之邀到儿童公园某活动室参加音乐训练活动,晚上10点40分后由友人送至活动室铁门外15米左右处。22日早晨,***在儿童公园磁湖闸门处被发现身亡。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情况勘察确认:***系在磁湖儿童公园桥左边护栏缺失处落水,溺水死亡。原告认为,儿童公园桥护栏缺失,导致原告妻子落水,系二被告未能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两被告应该对原告妻子溺水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黄石市磁湖园林市政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园林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地位于黄石港区,而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属黄石市下陆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没有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情况下,本案应由二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93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