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56号
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男,汉族,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兴,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胥朕,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系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马立军。
原告山东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由张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阿龙、人民陪审员王小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0)陕0204民初56号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宋阿龙
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