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申43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信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5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为申请人与公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中没有对年终奖口头、书面的约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信公司应付年终奖的金额,缺乏事实依据;2.公信公司在履行正式劳动合同及聘用协议中对申请人的工资及年终奖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故意欺骗、欺诈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与公司其他同是7岗及返聘员工的年终奖及工资相差甚远;3.申请人在未违反公信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2016年至2017年被公信公司会计***无故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私扣年终奖共计2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效益不好系申请人所致,另外年终奖并非如公信公司所述系“额外奖励”;4.公信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发放年终奖给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没有证据;5.一审法院对于***欺骗申请人避而不谈,未同意申请人取证申请。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虽系普通程序但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公信公司之间系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关系,原审判决对于相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在申请再审中所提主张,既无合同约定,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章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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