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05民初113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密度桥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808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竞业补偿金及违约金114800元;2、被告支付被迫离职赔偿金27000元;3、被告支付社保补偿金10000元;4、被告支付试用期赔偿金14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系退休人员,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系劳务关系。原告主张竞业禁止补偿金没有依据。被告已经足额支付薪酬。且原告的主张也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原系被告公信公司职员。2014年12月原告退休。2015年1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2015年开始,被告聘用原告继续在公司工作,从事档案管理岗位工作。2019年2月28日,聘用期限届满。2020年11月,原告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浙杭劳人仲不(2020)1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未予受理。原告因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均系基于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引发。原告于2015年1月退休并开始享受退休待遇,此时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现原告提起上述主张,明显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退休后,被告对其进行返聘,双方成立劳务关系,如在此期间双方发生争议,亦应按照劳务关系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在劳动争议范畴内处理。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zdqz立案审查表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