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4民初245号 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武营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丝,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