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0950号
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武营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412007798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丝,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486283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8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