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武营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丝,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辽0604民初5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存款318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6224××××1176账户内存款168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6230××××8523账户内存款12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刘 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轶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