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04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武营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丝,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辽0604民初5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存款318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6224××××1176账户内存款168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6230××××8523账户内存款12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刘 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轶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