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鑫(福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久鑫(福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5)仓民初字第3477号
原告***与被告久鑫(福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等有效凭证予以佐证,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原告诉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原告向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7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闽榕仓劳仲案[2015]裁字第068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群
书记员曾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