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843号
原告:福建联达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南安市榕桥项目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添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隆,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思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滨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思源,总经理。
原告福建联达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思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联达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联达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联达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振云
书记员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