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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84民初296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新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80469.97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购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80469.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注: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三年,动产查封的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不再续行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