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泉民终字第1437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环宇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盖公司)因与被告福建泉州环宇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环宇通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环宇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公司官方网站“www.huanyutong.com”中使用了1张图片,图片编号为56570505,品牌是Stockbyte,内容是关爱。上述图片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美国***Inc公司所有,而原告是***Inc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境内享有对上述图片作品展示、推销、许可他人使用、对侵权行为主张索赔等权利。原告发现被告侵害其著作权财产权后,曾多次致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被告均未予理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上述图片作品,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在内的法律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金10,000元,支付原告律师费及其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合计1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环宇通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华盖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04348号公证书;2、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证明:(1)***,***对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著作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授权书附件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与原告的互联网网站上。(2)***,***已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使著作权及相关权利。3、CN域名注册证书。证明:域名www.gettyimages.cn已由原告注册。4、(2013)大中证经字第68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官网中使用了涉案图片56570505,构成侵权。***,***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原告经授权取得了上述图片在中国境内的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权。上述图片展示在***,***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以及原告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并附有***,***和原告的版权申明。5、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被告,支出律师费1500元。6、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500元。
被告未到庭,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质证意见,同时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
美国***,***是全球知名的创意图片供应商。2014年2月10日,***,***副总裁***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载明:(1)***,***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国境内亦能看到。(2)华盖公司是***,***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上所列品牌的所有图像;同时,授权书确认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
该授权书附件A所列品牌包括涉案品牌图片。此《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中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的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
从华盖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n打印的网页显示:编号为56570505的图片,品牌是Stockbyte,内容是关爱。
庭审中,原告华盖公司提供了公证书一份。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公司官方网站(www.huanyutong.com)上使用了编号为56570505的涉案图片。
另查,华盖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元、公证费5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的内容经公证、认证,如无相反证据,不能推翻该授权书的真实性,故应认定***,***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本院确认原告华盖公司享有***,***授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上所列品牌的所有图片的权利。原告华盖公司网站上登载了涉案图片,属于授权书附件A项下相关品牌的图片,并有该公司的版权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由于***,***所属国美国与我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其官网上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内容相同,其行为侵犯了华盖公司对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制作的难易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参考华盖公司同类维权案件的裁判尺度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环宇通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泉州环宇通电子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编号为56570505的摄影作品;
二、被告福建泉州环宇通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建泉州环宇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