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1执保617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根据申请人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7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