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1执保617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6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7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的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