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舜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715无锡丰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宁波舜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舜宇光学(浙江)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715号之一
原告:无锡***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蓉裕路58号厂区中部南侧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何妙苗,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舜宇路66-68号。
法定代表人:叶辽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舜宇光学(浙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0号3幢智汇领地科技园A区19层2104室。
法定代表人:叶辽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舜宇光学(浙江)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1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3801元,由无锡***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