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1164号之一
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辽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成都中新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刚,职务不详。
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6元,减半收取108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83元,由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