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715号
申请人:无锡***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蓉裕路58号厂区中部南侧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何妙苗,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舜宇路66-68号。
法定代表人:叶辽宁。
被申请人:舜宇光学(浙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0号3幢智汇领地科技园A区A楼19层2104室。
法定代表人:叶辽宁。
申请人无锡***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舜宇光学(浙江)研究院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能科技有限公司、舜宇光学(浙江)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