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汕尾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彭法民初字第00699号
原告***,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汕尾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汕海公路赤岭段西侧市三防指挥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追加汕尾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7元(原告***已预交803.5元),减半收取8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