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裕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裕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民初6973号
起诉人:广州裕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宦溪西路17号前进商业楼3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334779XX。
法定代表人杨海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小彬,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9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裕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广州裕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325元(自2019年1月30日计至2019年8月31日,自2019年9月1日起,以1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息,直至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广州地铁十八号线HPI中间风井项目工程,与原告约定该项目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工程由原告施工。2018年10月27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以支付280000元做为停工赔偿,现被告仍欠付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起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首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3、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为广州地铁十八号线HPI中间风井项目工程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工程,故本案纠纷属于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范围。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工程地址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广州裕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伟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袁 微
书 记 员 麦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