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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19279号 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广***8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州开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5号1001房之三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州开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审理需要,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投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2019年,科学城(广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科学城公司)和**公司(乙方)签订了《混凝土采购合同》(何棠下、旺村、迳下、佛塱、燕塘),合同编号:KXCSZGS-JL-CG-14,约定就***镇及黄埔街下沙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何棠下村、旺村、迳下村,佛塱村、***),甲方向乙方购买混凝土采购,合同还约定了标的物、采购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总价、供货数量、质量、产品运输及费用、风险负担、验收、结算付款、交货规则、双方权责及其他等内容。其中约定产品名称为混凝土,并由混凝土的具体产品及价格明细表,合同总额(含增值税)哲定为人民币9909000。付款方式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上月供砼凭证和结算单,甲方应在收到结算单后由签认送货单的施工员签认,每月的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的砼款的95%,余款在项目完工后,结算后付清5%余款。合同落款处盖有科学城公司和**公司的公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2019年10月22日,***与**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编号:KXCSZGS-JL-CG-14,根据科学城公司与**公司签定的***镇及黄埔街下沙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何棠下村、旺村、迳下村、佛塱村、***)项目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KXCSZGS-JL-CG-14合同(下称:原合同),供方提供原 九龙镇及黄埔街下沙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负贵人:***、施工地点:***、佛塱村)部分混凝土,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度的不断上涨等原因,科学城公司与**公司原签订的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补充条款如下:从2019年11月1日起在原有合同单价基础上调整为以下表格价格进行计算(有详细表格),并写明“在供应过程中如遇混凝土原料价格浮动,双方可根据当月原材料浮动协商调整单价进行上升或下调计算,未调整期间按以上单价执行,总价最终以双方结算为准。”经甲、乙双方协商,每月结算单价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甲方项目部个人承担。超出原合同结算单价部分,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上月供砼凭证和结算单,甲方收到结算单后3天内予以签名确认砼数量,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结算表内容无异议,在确认结算单一周内支付超出原合同结算金额部分砼款给供方。需方委托公司无故逾期支付材料款达二十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以每日千分之三未付金额向供方支付滞纳金。落款处有**公司的盖章和***的手写签名。 合同履行情况:庭审中,**公司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向开投公司、***交付了混凝土货物,并提交了2019年12月、2020年1月、3月、4月、5月和9月的《混凝土销售结算单》,显示有需方单位、工程名称、结算日期、供应日期、产品名称、施工部位、单价、金额、上期累计未付金额、累计需方欠供方未付总砼款等信息,2020年9月的结算单显示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累计需方欠供方未付总砼款60930元。上述6份结算单在需方代表处均有“***”的手写签名。 **公司称***是***聘请的项目主管,***是项目实际施工人,***和***是雇佣关系。根据2019年12月的结算单,2019年12月的差价结算金额为48825元,***通过银行转账向***指定的收款账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支付了上述48825元,附言“12月价差”。**公司提交了***的劳动合同、***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劳动合同载明***是**公司的员工,从事销售副经理岗位。***(微信号:×××)与***(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1月17日,***发送消息“**,协议上需要你老板的名字,麻烦你把他的全名发给我”,***回复“***”;***向***发送了两张付款截图,显示向***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支付了48825元、54725元,附言“12月价差”“差价”。***(微信号:×××)与***(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7日,***发送消息“问一下那个差额拖了一年什么时候付、补差金额60930元”,***回复“你好,这个我不清楚,要找公司问问事”,***发送消息“你问一下***”,***回复“嗯”。2021年4月20日,***发送消息“**,我**混凝土差价什么时候付过来”,***回复“公司没给混凝土钱,最近在等验收、拨款,要等科投拨混凝土款才行,等验收,自然可以拿”,***发送消息“这些款已经给你一年时间,款也就6万多月底安排付吧”。 违约金、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至2020年间发生交易,最后一次结算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涉案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时间,***均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在2020年10月21日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在本案中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93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371.43元(以6093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开投公司对以上货款和违约金的支付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公司自愿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五、***、开投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六、其他情况:2020年8月11日,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科学城(广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广州开投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部分被告的申请书,称因开投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混凝土采购合同》的全部付款义务,涉案款项系基于《补充协议》发生的,本案的付款义务人为***,故申请撤回对开投公司的起诉。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开投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予。 原、被告双方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公司提交的《混凝土销售结算单》、劳动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且付款凭证中的付款金额、备注能与《混凝土销售结算单》的差价金额相对应,本院对**公司主张《混凝土销售结算单》中需方签名人员“***”为涉案项目的负责人的说法予以采信。**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21年9月,且双方已完成所有供货的对账,最后一份结算单签署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显示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累计需方欠供方未付总砼款60930元,***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未对**公司员工所述的欠款金额60930元提出异议,故**公司主张***支付剩余货款6093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涉案补充协议约定“在确认结算单一周内支付超出原合同结算金额部分砼款给供方。需方委托公司无故逾期支付材料款达二十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以每日千分之三未付金额向供方支付滞纳金。”,***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公司称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自愿降低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违约金,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上述标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因补充协议约定为“确认结算单一周内支付”,双方于2020年10月21日签署确认结算单,故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为2020年10月29日,**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日期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60930元及违约金(以60930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21年10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上诉费用,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项义务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