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981民初5397号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何某,住四川省射洪市。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