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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骏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汕中法立民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骏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 上诉人汕头市骏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4)汕龙法民一初字第1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汕头市骏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和解协议内容、被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汕头市骏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汕头市骏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4)汕龙法民一初字第192-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