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骏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揭普法池民初字第61号 原告:汕头市骏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骏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骏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