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揭普法池民初字第61号
原告:汕头市骏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骏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骏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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