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323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662029160K。
法定代表人吴汉阳。
被执行人东莞蓝盛环保设备有限公,住所地:广**省**莞市万江区万江社区油**村新丰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06517937-1。
法定代表人唐红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蓝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精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2362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东莞蓝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323执2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颜 强
审判员 单 纬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志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