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国网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11民初237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网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骨伤科医院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7924745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湛河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网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豫0411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河南国网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的到期债权即河南国网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高新区新南环路(三和电厂—***)南侧供电线路和好利来段供电线路施工项目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150000元。冻结期间,限制处分权。2019年7月24日,***将河南国网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本院。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经撤诉,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已经不存在,故应解除上述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解除对河南国网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的到期债权即河南国网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高新区新南环路(三和电厂—***)南侧供电线路和好利来段供电线路施工项目工程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