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11民初1621号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国网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骨伤科医院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7924745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国网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河南国网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以及保单(保险单号:1320171390101583XXXX),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将被申请人河南国网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其处分权,不得抵押、变卖、损毁,查封、扣押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