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2944号 申请人: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路与轻工路交叉口西南角8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9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