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29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路与轻工路交叉口西南角8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皓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294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申请人已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