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2944号之三
原告: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路与轻工路交叉口西南角8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皓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上海新力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