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411民初113号
原告: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皓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珂,河南煜瑭***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淼驰,公司员工,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能公司)与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热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东南热能公司支付工程款409600元及利息11827.2元,利息以工程款409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撤借中心发布的年3.85%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29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9日,即11827.2元;后续利息应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二、案件受理费由东南热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2日、2016年7月22日、2018年5月22日河南某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某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输变(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三和电厂I三氯、Ⅱ三氯线电缆抢修工程)》、《输变(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II三氯线电缆抢修工程)》、《输变(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三和电厂I三氯、Ⅱ三氯线电缆抢修工程)》三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某某电厂的输变(配)电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均对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按照上述三份合同约定,被告应共计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759600元,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0000元,被告仍下欠原告工程款409600元及利息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南热能公司辩称,丰能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409600元,东南热能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在近几年的生产中,由于煤价上涨造成经营亏损,现在无法对所欠工程款全部履行,我们本着双方友好协商态度,请求丰能公司允许我们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东南热能公司承认丰能公司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是因为近几年来由于东南热能公司经营亏损,不能按时全部向丰能公司履行全部债务要求与丰能公司协商分期分批清偿欠款。该案经本院调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东南热能公司承认丰能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清偿欠款409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元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0.71元,由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珊珊